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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马士建与张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建,张红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27号原告马士建。被告张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建诉被告张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士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