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2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5年9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超市内,趁被害人杨某不备,将其购物车内女士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钱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50元(其中女士拎包价值人民币5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现被盗手机及赃款人民币750元已全部返还被害人。2、2015年9月9日11时,被告人郑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超市内,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中努比亚牌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现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3、2015年9月9日15时,被告人郑某在沈阳市浑南区乐购超市北门,趁被害人李某不备,将其裙子口袋中苹果牌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现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2015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浑南区乐购超市将被告人郑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多次盗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唐文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