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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军、冯光金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75号张军、冯光金:你们为张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对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刑初字第0238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二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原裁判认定2011年10月23日至11月17日,张军四次将购买的轻蜡油和溶剂油勾兑后销售给被告人张金来,后又伙同被告人张云龙六次将购买的轻蜡油和溶剂油勾兑后销售给被告人张金来的事实,有张军等人供述和辩解笔录,相关证人证言,及产品销售过磅单、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销毁柴油现场笔录、照片、高速公路通讯费票据、随车记录笔记本、张军向张金来供油的统计清单、张金来的账簿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你们申诉称侦查机关对张军刑讯逼供,其所作供述不实的问题。经查,相关讯问同步录像等并未反映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情形。故你们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你们申诉称张军运输油料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经查,张军供述:“张金来从我那边购买勾兑的油料是当做柴油卖给别人的,他本身就是一个搞柴油买卖的生意的。”讯问笔录中多次出现类似表述,足以证明张军明知勾兑的油料不能当做柴油使用、张金来将之当做柴油售出,仍持续将勾兑的油料卖给张金来,张军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故你们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你们申诉提及的其他观点,与原审时张军的辩解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相同,且均已被原审查证驳回,你们在申诉中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或观点,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