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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0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00092-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8044-2,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凌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66227-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法定代表人傅子丹。本院在执行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徽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佳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