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鸡民初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鸡泽县龙建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泽县龙建商砼有限公司,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鸡民初字第319-1号原告鸡泽县龙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鸡泽县曹庄乡南赵寨村北邯临路南。负责人罗俊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强,曲周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2号君尚苑商务楼326室。负责人王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崇斌,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鸡泽县龙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太汇行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申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鸡泽县龙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泽县龙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康永法审 判 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