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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凤侠与李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侠,李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204-1号申请执行人:陈凤侠,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代理人:余光义,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高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凤侠与被执行人李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高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凤侠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189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高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高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69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