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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扬华与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扬华,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扬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益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通莲路88号。法定代表人:谢昌鹏。上诉人杨扬华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扬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杨扬华要求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扬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上诉人杨扬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瑞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