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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催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催字第00023号申请人: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216434-9。法定代表人:欧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申报人: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534454-5。法定代表人:StefanoPampalon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丽霞,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出票人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号码为4020005124189250、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整、出票人为安徽资茂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