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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雷月梅与李雷雷、李国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月梅,李雷雷,李国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雷月梅。被告:李雷雷(又名李磊磊)。被告:李国锐。原告雷月梅诉被告李雷雷、李国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雷雷、李国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月梅诉称,2015年4月12日,二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承诺4月17日前还清。可二被告经原告讨要后相互推诿,拒不归还原告该款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雷雷、李国锐共同偿还原告7万元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雷雷、李国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被告李雷雷、李国锐共同向原告雷月梅借款7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款,保证在2015年4月19日前还清,但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雷雷、李国锐向原告雷月梅借款7万元至今未还,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雷雷、李国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雷月梅借款7万元;驳回原告雷月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案件公告费262.6元,共计1812.6元,由被告李雷雷、李国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明学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