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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岑祚池等与梁亮弟、莫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岑祚池,梁亮弟,莫国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黎国添,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祚池,男,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21X。原审被告:梁亮弟,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135。原审被告:莫国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191。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岑祚池、原审被告梁亮弟、莫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0日,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其已与岑祚池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罗惠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曼暄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