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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钟啟根与陈尽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11-1号申请人钟啟根,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陈尽波,男,1972年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石民保字第00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钟啟根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石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陈尽波驾驶的陕AL1W**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措施。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