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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民选与李东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选,李东志,刘智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5号原告:张民选,男,195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张洁(实习),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志,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智琴,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神奇东路金城大厦一、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民选与被告李东志、刘智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民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智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选撤回对被告刘智琴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