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国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华兴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国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64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1106房。法定代表人杨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国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华兴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8号605房。法定代表人张林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华兴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3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国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华兴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华联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98968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13年1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实现债权费用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64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306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国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华兴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07915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国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新华兴信用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