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字第40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邵月雅与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月雅,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字第40233号申请执行人邵月雅。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6483号等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屋已被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勃旺淼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