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罗军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1号罪犯罗军要,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2005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该犯因漏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军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原判盗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罗军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4日,罗军要、高玉好到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村,将李某某的红色宗申摩托车盗走,后以400元卖出。该车价值4050元。罪犯罗军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8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1月、6月、12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军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军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