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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冬兰、薛骏与黄国清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清,黄冬兰,薛骏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冬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骏。上诉人黄国清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黄国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国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姜岳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