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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代雨如、代雨意申请执行代荣彪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1,代某2,代荣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2号申请执行人:代某1,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代某2,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代荣彪,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代某1、代某2申请执行代荣彪给付抚养费纠纷一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六作出(2012)金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代荣彪给付原告代某1、代某2抚养费每月6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代某1、代某2于二O一六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代荣彪于2016年1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2015年度应给付申请人代某1、代某2的抚养费7200元;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承诺代荣彪对女儿代某1、代某2的探视权不予干涉。被执行人代荣彪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0执2号执行案件和解结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