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高青县卫生和计划局与岳俊侠、尚玉珍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岳俊侠,尚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高青县大悦路*号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张玉江,局长。被执行人:岳俊侠,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木李镇岳家村。被执行人:尚玉珍,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木李镇岳家村。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高卫计征决字(2015)9042号A、(2015)9042号B计生违法案件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岳俊侠、尚玉珍已将社会抚养费交于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卫计征决字(2015)9042号A、(2015)9042号B计生违法案件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宗祯代理审判员 李向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