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易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易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64-2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谢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易某某、谢某某所有的价值59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易某某、谢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9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