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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特9号申请人甲方:章方高。申请人乙方:王仁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章方高与申请人王仁光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炳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方高与申请人王仁光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主持调解,达成(2016)龙人调(1)字第6号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乙方当事人王仁光自愿支付甲方当事人章方高借款人民币55万元,该款于2016年1月25日之前付清。二、甲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