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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行初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六诉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确认征收房屋、强占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六,东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行初第16号原告王秀六。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宇荣,系该县县长。原告王秀六诉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确认征收房屋、强占土地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邮寄起诉状,本院收到起诉状后,于2016年1月7日向王秀六下达一次性告知书,王秀六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补正材料。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六以减少诉累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六负担。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王焕江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