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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15号原告韩某某。被告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