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周某,罗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罗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乙。被告:罗某丙。被告:罗某丁。被告:周某。被告:罗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丁、罗某丙、罗某戊、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小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