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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周某,罗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罗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乙。被告:罗某丙。被告:罗某丁。被告:周某。被告:罗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丁、罗某丙、罗某戊、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小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