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曾某某与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2014)西执字第000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7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刘某某已给付李某某、曾某某赔偿款3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李某某、曾某某剩余赔偿款2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西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刘某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