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鑫、原审被告谢克勤、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李鑫,谢克勤,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开友,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五里岗村*组***号。原审被告:谢克勤,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交警三大队家属院。原审被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花莲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展瑶,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鑫、原审被告谢克勤、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一初字第6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鑫没有买卖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世林公司也没有买卖法律关系;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世林公司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强行拉原审被告世林公司为被告,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的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鑫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一被告世林(漯河)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漯河市召陵区花莲路北侧,属于漯河市召陵区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谷俊武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