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蒋勇、杨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蒋勇,杨程,蒋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185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丽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晓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蒋勇。被告杨程。被告蒋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勇、杨程、蒋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