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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邓建良诉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良,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邓建良,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建良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48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6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5276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