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370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执异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李某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资金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李某称,本人不是被告,账户内资金不是本人所有。另张某某与其自2013年至今分居生活,张某某资金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张某某个人挪用的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本案不应由其承担张某某与宋某某之间的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其银行资金冻结,请求法院对其银行账户全部资金解除冻结。经查,李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本案纠纷发生于2014年,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未提供相关证据、送达地址等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葛 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