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金某某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47号罪犯金某某,男,汉族,1953年2月19日生,文盲,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3日作出(1996)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01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2年05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