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同XX与王新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XX,王新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229号原告同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新均,男,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同XX与被告王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得以解决。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XX负担。审判员 崔红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