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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黄亚娟与周玉、赵语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娟,周玉,赵语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黄亚娟。被告周玉。被告赵语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娟与被告周玉、赵语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亚娟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玉、赵语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亚娟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周玉、赵语涵的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娟撤回对被告周玉、赵语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亚娟负担。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