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黄亚娟与周玉、赵语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娟,周玉,赵语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黄亚娟。被告周玉。被告赵语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娟与被告周玉、赵语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亚娟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玉、赵语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亚娟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周玉、赵语涵的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娟撤回对被告周玉、赵语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亚娟负担。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