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洞宇与王月亮、赵启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洞宇,王月亮,赵启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34号原告马洞宇。被告王月亮。被告赵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洞宇诉被告王月亮、赵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洞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月亮、赵启俊的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洞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洞宇负担。审判员 张照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