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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洞宇与王月亮、赵启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洞宇,王月亮,赵启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34号原告马洞宇。被告王月亮。被告赵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洞宇诉被告王月亮、赵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洞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月亮、赵启俊的诉讼,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洞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马洞宇负担。审判员  张照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