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学诉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学,白银市白银区公路管理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西郊初字第448号原告杨建学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高清和,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学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杨建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庆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登科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