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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许林与陈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林,了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许林,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了陈红,女,1976年9月19日,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许林申请执行陈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红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该标的物张贴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标的物的买卖、判决书及过户的内容,期限届满,未有权利人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二段72号3幢1单元4层2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3.11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许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