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呈忠与内蒙古达尔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百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呈忠,内蒙古达尔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4号申请人:刘呈忠,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法定代表人:李嘉诚,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百胜,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刘呈忠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百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向协助执行人赵海波、赵亮送达(2016)内0725执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嘉诚、股东李百胜在赵海波、赵亮应给付的股权转让款贰佰伍拾万元予以冻结。于2016年1月21日向申请人刘呈忠送达(2016)内07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2日分别向被申请人内蒙古达尔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百胜邮寄送达(2016)内07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