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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5号申请人:王小团,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鹤档乡桥里村*组*号。申请人:周祖米,农民。申请人:项春来,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小团、周祖米、项春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小团、周祖米、项春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6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王小团赔偿给项春来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3000元。浙J学小型轿车车损由王小团承担80%,由周祖米承担20%。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小团、周祖米、项春来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