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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昌荣与王革清、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荣,王革清,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0号申请执行人罗昌荣。被执行人王革清。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滢。申请执行人罗昌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革清、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革清、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革清、湖南省新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