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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4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金有与吴会明、唐爱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有,吴会明,唐爱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393号原告:杨金有。被告:吴会明。被告:唐爱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有诉被告吴会明、唐爱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有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杨金有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