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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二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龙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龙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二初字第00359号原告: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富。被告:江苏龙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林。被告: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苏湛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宿州市富亮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