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红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54号罪犯孙红亮,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内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红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4月26日送濮阳市监狱服刑,2015年11月12日调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红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红亮于2012年1月20日,因其妹妹骑电动车碰了孙晓静家小女儿,而与孙晓静的继母刘秀红争吵并打架,期间孙红亮持砖将刘秀红头部打成重伤。案发后,孙红亮赔偿刘秀红经济损失400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红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罪犯孙红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红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郭胜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