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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丁巨江与孙见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巨江,孙见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丁巨江。被执行人:孙见闻。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丁巨江与被执行人孙见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孙见闻尚应向申请执行人丁巨江支付400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