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汶革与常德市贝诺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严泽鑫、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汶革,常德市贝诺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严泽鑫,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5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汶革,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德市贝诺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岩坪民委会人民路(兴隆装饰城对面)。法定代表人曾晓峰,董事长。被执行人严泽鑫,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环城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晓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汶革与被执行人常德市贝诺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严泽鑫、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德市贝诺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严泽鑫、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李汶革支付股权转让费1500000元、违约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5918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15年4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98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9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常德市贝诺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严泽鑫、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0807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常德市贝诺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严泽鑫、桃源县亚历山大医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