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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奚祥级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奚祥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337号罪犯奚祥级,现在广西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2月26日作出(1999)南市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祥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奚祥级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2日作出(2000)桂刑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8月8日入监。2003年9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12月10日、2007年9月28日、2011年5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2014年7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奚祥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起至止共获奖励分91.7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奚祥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奚祥级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奚祥级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