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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顺茂、汤家国与马霸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茂,汤家国,马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419号原告胡顺茂,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汤家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马霸祥,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胡顺茂、汤家国诉被告马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马霸祥外出地址不祥,向被告马霸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不适应简易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洪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