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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彦春与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春,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676号原告张彦春,男。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原告张彦春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彦春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春经本院通知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不予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