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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爱芳与王朝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芳,王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号申请人张爱芳,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朝升,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爱芳与被执行人王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朝升的工资已被法院另案冻结,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