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爱芳与王朝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芳,王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号申请人张爱芳,女,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朝升,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爱芳与被执行人王朝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朝升的工资已被法院另案冻结,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