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罪犯肖现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02号罪犯肖现峰,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文登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现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肖现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现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现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现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