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苏州福商运输有限公司与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商运输有限公司,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38号原告苏州福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委托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晋,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介明。委托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福商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福商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 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