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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金礼与邹庆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礼,邹庆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82号原告李金礼。委托代理人殷勇,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礼诉被告邹庆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金礼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