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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小平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明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刘小平驾驶川X2****二轮摩托车,到邻水县王家镇岩石村2组,后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家的15只鸡盗走。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5只鸡(14只母鸡,1只公鸡,共45斤)价值人民币894元。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平面图1张,现场照片12张。3.鉴定意见,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5只鸡(其中14只母鸡,1只公鸡,共45斤)价值人民币894元。4.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5年11月18日在见证人李某的见证下,邻水县公安局扣押了川X2****牌摩托车一辆、黑色手电筒一个,编织袋4个,錾子1根。6.机动车详细信息,川X2****牌摩托车的车主系沈某某。7.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2015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我听到我家放鸡的那个屋有响动,我就喊我老公陈某某,我老公就发现有贼在偷我家鸡,我老公就拿了一根扁担出去追,我就拿了一根晾衣杆追去,结果看见那个贼的摩托车倒在地上,我老公在拿扁担去打那个贼,我看到他打了一下,我也上去打了两下,后来那个贼把錾子丢了就跑了。(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今天(2015年11月18日)凌晨2点多,我妻子梁某某叫我,说狗在咬,可能有强盗,我马上拿起电筒出去看,我看见我中间那屋的门是开起的,里面的鸡没有了,又看到一个人站在我房子旁边的公路边那里,他看到我出来了马上就跑,我也提了根扁担去追。我追了大概三百米,那个人的摩托车被电线绊倒了,我追上去就打他,那个人就说莫打了,我把东西还你,那个人就指着二十米远的地方说,鸡在那里,我就看见四个蛇皮口袋里装着我家被盗的鸡,我就用扁担挑起回家了,回家一数是15只鸡。然后我就打110,警察就来了。我一共三间屋,晚上鸡是放在我中间那间屋的,那人是把锁撬开进屋偷的鸡。8.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刘小平是我们一个湾的,在2015年11月17日晚,他出了门的。大概是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骑了摩托车出去。刘小平平时喜欢打麻将、赌钱。他喜欢小偷小摸,好像被关了很多回,最近一次是2014年8月份放回来的。9.被告人刘小平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11月17日晚上10点多钟,我在家里没得耍的,又想到最近没得钱用,就想去偷点来卖,我就带上口袋、錾子、手电筒放在摩托车后面,后骑着摩托车到外面去转,转到王家公路边的时候,当时凌晨2点钟左右,我发现有一家人的门用一把锁锁起的,但看起来比较容易撬脱,我就拿起手电筒把摩托车停好就去看一下情况,看是否有可偷的东西,到了那家人门边就发现有十几只鸡,而且感觉这家主人睡得很熟,又没得狗,这时我用随身携带的錾子,把那门上的锁撬开,后就带着头盔轻脚轻手的走进那间屋,抓了十几只鸡(具体好多只我也没数)放在我随身携带的编织口袋里,这时我听见有主人家的声音,估计是被发现了,我顺手提起鸡口袋就往公路边跑,跑到公路边我停摩托车的地方把装鸡的口袋甩到路边就推起摩托车逃跑,那家的一个男主人跑起来追我,我比较心慌,将装鸡的口袋拿起后骑起摩托车跑,没跑几步就被公路上的抽水的电线绊倒了,摩托车倒在地上,装有鸡的口袋也掉在地上,我赶紧把摩托车推起来准备打燃骑着车跑,这时那家主人把我追到了,那个男的追到我后,拿根扁挑砍了我头部,我看对方继续打我肯定要吃亏,然后我就请求对方不要打我,我还说你的鸡就在路边,我没拿起走,你就莫打我了嘛,那家人就没打我了,我将錾子、电筒扔在地上趁机跑了。回家后我准备烧水洗脚,刚把水烧好,派出所的人就到家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把我带到了王家派出所。我使用的摩托车车牌为川X2****。10.户籍证明,刘小平出生于1961年10月25日,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11.抓获经过,2015年11月18日8时许,邻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刘小平家中将其抓获到案。12.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违法人员查询比对表,刘小平不是在逃人员、有违法犯罪记录。13.刑事判决书,2005年4月刘小平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10日,刘小平因犯盗窃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刘小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二、作案工具黑色手电筒一个,编织袋4个,錾子1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 祎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人民陪审员  甘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文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